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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律讲堂综合厚大司考进德说法公号(张进德,司考培训领域民诉法主讲教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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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今年的司法考试,不得不说实在是太牛了……牛到小编要跪下的程度……
司考奇葩指数直线上升,
今年参加司考的人,
考完根本不是吐槽,
是脱口秀好吧
现在司考答案已经可以异议了
“今天您异议了吗?”
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1日晚20时至9月2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今年司考放眼望去,异议真有不少
来看看今年司考题目的异议之王有哪些?
题 目(试卷三第1题 1331个异议)
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参 考 答 案
诚信原则
注:试题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以考试试卷为准。
考 生 异 议
1、匿名用户 2017-09-22 19:08:39
应选c,平等在于尊重合理差别,甲乙二人存在地理形势的差别,行使权利应该尊重合理差别。
2、匿名用户 2017-09-22 19:06:10
给诚信是最没关系的!公平!
3、匿名用户 2017-09-22 19:04:09
C正确, 民事法律主体的民事地位平等,题目中二者是相邻权关系,在相邻权法律关系中应当遵守平等原则,所以题目体现的是平等原则。
4、Sugarman 2017-09-22 19:03:52
c正确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公平合理是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中有四层含义:
(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相邻各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相邻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排除不妨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平等原则是特殊法,故适用“平等原则”,C正确
5、匿名用户 2017-09-22 19:03:50
C项正确,作为邻居,相互之间享有平等的相邻权,乙使甲感觉身处牢狱之中,不符合平等原则。
6、匿名用户 2017-09-22 19:02:05
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7、匿名用户 2017-09-22 19:01:25
我个人觉得D可以对,但B也应该对,即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一件事违反二三个原则很正常,如果题目问首先违反那个原则,如果这样选D我没有异议。
8、匿名用户 2017-09-22 19:01:12
B选项正确,公平原则。根据物权法第84条,不动产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D选项错误,没有承诺,何来诚信之说。
9、匿名用户 2017-09-22 19:01:03
应选B。乙的行为影响了甲的眺望权,显然是不公平的。
10、思南 2017-09-22 18:59:37
我认为,本题中,诚信原则与题意无关。公平原则或平等原则更符合题意。
11、匿名用户 2017-09-22 18:56:39
应该选C平等原则。甲乙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权利平等,乙的做法侵犯了甲的相邻权,因而违背了平等原则。
12、匿名用户 2017-09-22 18:56:18
B项正确!搞不懂这个和诚信有什么直接关系,有也是拐了十万八千里的间接关系。然而,公平原则却是直接体现。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再则,即便是本题本意想考察民法总则的诚信原则,但从题意折射出的信息明显是公平原则更合适,此种情况下,是不是应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采纳公平原则的观点。
综上,本题毫无疑问应选公平原则。
试 题 (试卷一第29题 1012个异议)
某蛋糕店开业之初,为扩大影响,增加销售,出钱雇人排队抢购。不久,该店门口便时常排起长队,销售盛况的照片也频频出现于网络等媒体,附近同类店家生意随之清淡。对此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正当的营销行为
B.构成混淆行为
C.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D.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参 考 答 案
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注:试题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以考试试卷为准。
考 生 异 议
1、匿名用户 2017-09-22 18:33:04
A选项正确。虚假宣传是 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和产地等所做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本题中,无法使消费者产生这些误解,因此属于正当的营销手段
2、匿名用户 2017-09-22 18:33:01
A,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和产地等所做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本题中,并无这些方面的不实宣传,并没让人误解。
3、匿名用户 2017-09-22 18:32:42
A选项正确。虚假宣传是 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和产地等所做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本题中,无法使消费者产生这些误解,因此属于正当的营销手段
4、匿名用户 2017-09-22 18:32:27
B正确。
商家利用不正当手段使消费者对真实经营状况产生误认,应该属于混淆行为。
5、匿名用户 2017-09-22 18:30:36
选A,是正常的营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不符合虚假宣传的强制性规定。商家并没有对产品本身做虚假宣传,只是花钱造势,消费者应有能力自行判断要不要排队购买,商家的行为没有侵犯消费者的任何权利。
6、匿名用户 2017-09-22 18:28:31
应该是A啊!这并没有引起虚假宣传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这种卖家做法太正常不过了好吗?!
7、匿名用户 2017-09-22 18:27:19
法无禁止即自由,应该选a
8、jian 2017-09-22 18:27:14
A选项正确。商家并没有对产品本身进行不符合产品本身特性的虚假宣传,只是一种营销策略。就比如两个具有竞争性的同行,一个没有投入广告进行营销,一个投入了大量广告进行营销并取得了不错的业绩,那没有投入广告的商家是不能告投入广告的商家正常营销行为的。
9、匿名用户 2017-09-22 18:26:16
应该选B 该商家行为使一般消费者认为其蛋糕比其他商家蛋糕要好,但是又不能确定其是否有那么的好吃,犹豫不定,产生混淆。所以这是混淆行为!
10、匿名用户 2017-09-22 18:26:16
应该选B 该商家行为使一般消费者认为其蛋糕比其他商家蛋糕要好,但是又不能确定其是否有那么的好吃,犹豫不定,产生混淆。所以这是混淆行为!
试 题(试卷一第9题 884个异议)
《民法总则》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表达的是委任性规则
B.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
C.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D.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参 考 答 案
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
注:试题内容如与考试试卷有出入以考试试卷为准。
考 生 异 议
1、匿名用户 2017-09-22 18:33:27
选D,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而这个法条后半句的出现,明显更多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而不是强制。
2、玄来如此 2017-09-22 18:30:10
B项正确,该法条表达的是在多种法律责任存在时在处理程序上有先后之分
3、匿名用户 2017-09-22 18:24:22
选D,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而这个法条后半句的出现,明显更多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而不是强制。确实属于刑法和民法的竞合。
4、匿名用户 2017-09-22 18:22:46
选D,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而这个法条后半句的出现,明显更多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而不是强制。确实属于刑法和民法的竞合。
5、匿名用户 2017-09-22 18:20:37
d选项有什么问题,很明显这是一个责任的竞合,哪个优先,还是放那湊选项的吗
6、匿名用户 2017-09-22 18:16:45
选D,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而这个法条后半句的出现,明显更多表达的是法律责任的竞合而不是强制。确实属于刑法和民法的竞合。
7、jian 2017-09-22 18:13:57
本题后半句: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体现的就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8、匿名用户 2017-09-22 18:08:21
D是对的啊,表达的就是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竞合时如何选择
9、匿名用户 2017-09-22 18:07:58
选D,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体现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可以并存。
10、匿名用户 2017-09-22 18:06:28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刑法,由此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即发生责任竞合。
因此D项正确
【卷三第35题】
35.住所在M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N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M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
41 35218 41 14753 0 0 2185 0 0:00:16 0:00:06 0:00:10 3271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就在哪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双方产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一部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A.北京仲裁委员会
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M省甲县法院
D.M省丙县法院
官方答案为D,我认为应选B(张进德,司考培训领域民诉法主讲教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上述《仲裁法解释》第4条也规定: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从该题题干信息中可见,双方约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且约定了北京(排除了上海、深圳等地的贸仲委分会),由此可以确定仲裁机构(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6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故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应选B项。
官方答案制定者可能认为,本案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民诉法上的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故不能适用仲裁。这是错误逻辑,因为专属管辖排除协议管辖,但不能对抗协议仲裁。
【卷三第42题】
42.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官方答案为B,我认为应选A(张进德,司考培训领域民诉法主讲教师)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47条规定: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是同时满足前述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此时法院才裁定不予受理。在本题题干中,前诉是甲公司诉乙公司,而后诉则是乙公司诉甲公司,这并不符合两诉当事人相同的要求。(当然,可能实践中许多法院对此都会不予受理。但我认为,这既无法律依据,也无理论依据。)
从民诉法原理来说,民众的诉权应当得以充分保障。在本案中,法院应当受理乙公司的新诉。尔后基于前诉中对生效判决之合同效力认定的既判力,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判决乙公司在后诉中败诉)。这既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又避免了作出矛盾的判决。
【卷三第43题】
43.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官方答案为D,我认为应选A(张进德,司考培训领域民诉法主讲教师)
该题考查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该条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本题题干中,原告夏某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所谓“准确”,即应指特定化与明确),但有误,导致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文书,应当适用上述第(一)项之规定,转入普通程序。第(二)项的适用,必须建立在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的基础上。其实在司法实践中,第(二)项主要应指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过于笼统(比如某市某区,并未精确至某路某号),或者根本无法提供的情况。综上所述,至少,该题属于题干表述有重大瑕疵的情况。应该秉承“疑问有利考生原则”,将分数让与广大考生。
【卷三第84题】
84.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官方答案为BCD,我认为应选ABCD(张进德,司考培训领域民诉法主讲教师)
该题旨在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该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法条之中明明白白,B、C、D选项没有问题。A选项呢,似乎直接搬用了第14条第3款的最后一句规定: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答案制定者认为,在析产诉讼之前就不中止执行。这是对该条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的案情,显然属于案外人异议。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A选项显然正确。而且,民诉法第227条与前述司法解释也并不矛盾。可以这么理解:司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的最后一句,只是强调了一下析产诉讼期间的执行中止,并不意味着诉讼之前的执行不中止。(否则该解释就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卷三第98题】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98.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
B.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
C.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
D.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
官方答案为D,我认为应选AD(张进德,司考培训领域民诉法主讲教师)
该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第287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从上述法条应当直接选出D项。但是,D项是法条的直接表达,A选项则是对D选项的“理论解释”。将两个原告列为共同原告,这本身即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当然属于合并审理,否则呢?(出题人,请你来告诉我!)综上,我主张D项与AD项的答卷皆应计分。
【卷三第99题】
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A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99.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B.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
C.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D.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官方答案为BCD,我认为应选BC(张进德,司考培训领域民诉法主讲教师)
该题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可见,环境公益诉讼达成当事人和解之后,不得选择撤诉的路径,只得选择由法院制作成调解书的路径。但是,法院在依职权制作调解书之前,必须经历公告程序;且公告之后,审查认为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才制作调解书。换句话说,公告之后还存在不制作调解书的可能性。因此,D选项当然不选。
友情提示
现在还是司考答案异议期,
大家如果有异议,
可以去司法部官网提交异议哦。
只要异议成立,
异议答案和正确答案都给分的
比如:
①单选里面,正确答案选D,异议选B,通过了,最后B和D都给分
②多选/不定项里面,正确答案是ABD,异议是BD,通过了,A选不选都给分
③多选/不定项里面,正确答案是AB,异议是BC,通过了,ABC都给分
④多选/不定项里面,正确答案是AB,异议是无答案,那么这道题,无论怎么答,都给分。
⑤不管什么选择题,司法部一开始公布的是A,但是后来发现是技术错误,是打字员打错了,第二天立马改成B,此时,不管A还是B,都给分(保护公示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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